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本會定名為「聖母玫瑰書院家長教師會」。
  2. 會址:設於九龍又一村玫瑰街廿二號聖母玫瑰書院內。
  3. 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家庭的緊密聯繫與合作,加強溝通,彼使學生在學業及品行方面均有所增益。
    2. 為家長與教師彼此間提供渠道及機會交流雙方共同關注的教育問題的意見。
    3. 協助學校推行增進學生福利的事務。
    4. 協助管理學校,提供額外資源。
  4. 會員資格:
    1. 基本會員:凡現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2. 當然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不須辦理入會手續)
    3. 特別會員: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歷任校長及教師。
    4.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及本校有特殊貢獻,經執委會推薦及通過而邀請之人士。
  5. 會員權利與義務:
    • 權利
      1. 基本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動議、表決及參加一切集會的權利。
      2. 當然會員:享有表決、選舉、動議及參加一切集會的權利,但無被選權。
      3. 特別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表決、動議及參加一切集會的權利,但無選舉及被選權。
    • 義務
      1. 會員義務:遵守會章,接受會議決定,出席週年大會及繳交會費。
      2. 會費年費:基本會員及特別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以後並按年於十一月底前繳交會費;每年會費之數目,由執行委員會予以決定。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必繳交會費。
      3. 會費經繳付後,概不發還。欠交會費逾半年者,可取消其會籍。
      4. 會員對促進會務的其他捐贈,純屬自願性質。
  6. 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
    2. 全體會員大會: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體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3. 周年會員大會(AGM):
      每年應在十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碓實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三星期發出。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切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的執行委員會。
    4. 特別會員大會(EGM):
      在接獲三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名以書面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討論某項動議時,執行委員會必須接納要求,於主席接獲書面要求後之十五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七日送交各會員。
    5.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百份之五或五十人,以數目較少者為準,如出席的法定人數不足,則執行委員會得宣佈會議改期,並於三星期內重開大會,而至少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經改期之大會,任何出席人數均視為法定人數。
    6.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或報告,製訂財政預算,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處理日常之會務。
      2. 執行委員會由十六位委員組成,其中十位為基本會員(家長),六位為當然會員(由校長薦舉的教師)。
      3.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4.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5. 執行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6. 執行委員均於週年會員大會上進行選舉。在大選日期四週前,執行委員會主席向全體基本會員寄發提名通知,要求基本會員在其同籍會員中提名不多於十位候選委員,並於大選日期在會場內舉行不記名票選,獲得票數最多之十位基本會員即當選為執行委員。如侯選委員不超於十人,則全部自動當選,不需進行投票。由校長舉薦的六位教師,則為當然執行委員,於選舉大會上宣讀姓名,予以通過。
      7. 在成立大會或週年會員大會舉行之後,應屆執行委員會須盡快召開會議,互選下列各執行委員;凡屬當然執行委員之職務,則由校長予以安排。
        1. 主席 (由基本會員出任)
        2. 副主席二人 (一為基本會員,一為當然會員)
        3. 司庫二人 (正為基本會員,副為當然會員)
        4. 文書二人 (正為基本會員,副為當然會員)
        5. 教育及康樂三人 (二位為基本會員,一位為當然會員)
        6. 聯絡三人 (二位為基本會員,一位為當然會員)
        7. 編輯二人 (正為基本會員,副為當然會員)
        8. 總務二人 (正為基本會員,副為當然會員,由負責聯絡者兼任)
      8. 互選完成後,前任執行委員須於兩週內向新任執行委員移交職務;而新委員名單須盡快呈交社團註冊處立案。
      9. 執行委員之職責:
        • 主席
          1.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及活動;
          2. 擔任一切會務之總負責人;
          3.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
          4. 代表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會務報告。
        • 副主席
          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2. 當主席缺席或離職時,代行主席之職務。
        • 司庫
          1. 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擬訂全年財政預算以備執行委員會通過;
          2. 負責將所有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存入執行委員會所認可之本會銀行戶口;
          3. 簽署本會所有支票,此等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連署及蓋上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4. 向執行委員會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
          5. 編製全年賬目結算。交予稽核審查;
          6.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作全年財務報告。
        • 文書
          1. 處理文書工作,保管本會印章及來往書函、文件;
          2. 擬訂會議議程 (須先諮詢主席),記錄及保管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之會議紀錄。
        • 教育及康樂
          1. 策劃及推動會員的康樂及親職教育活動。
        • 聯絡
          1. 推廣宣傳及推動家長入會,聯絡會員。
        • 編輯
          1. 出版會訊。
        • 總務
          1. 總理一切庶務及提供社區資源消息。
      10.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必要,主席得隨時召開會議。文書須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委員開會,出席委員之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執行委員總人數之半數。
      11. 年中如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本會會員候補為執行委員。
      12. 所有執行委員之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不得支取任何薪酬。
      13. 本會於聖母玫瑰書院成立法團校董會後,將按該校董會章程,於現正就讀於本校的學生的家長中,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進入聖母玫瑰書院法團校董會。選舉方法須符合香港教育條例,並詳列於本章附例之內。附例之修訂,須諮詢所有家長及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之三份之二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7. 會議規程:
      1. 各種會議上之動議,必須獲得過半出席人數之贊同,始得通過;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主席得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2. 任何會議舉行時,如主席及副主席均告缺席,則出席之執行委員須推選一位委員擔任臨 時主席,主持會議。
    8. 財務:
      1. 本會之經費,只限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及支付本會之一切經常費用。
      2. 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將本會資金捐贈予本校作為獎學金、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而校長在與執行委員會彼此同意捐款用途後,得全權運用該筆款項。
      3. 本會應每年邀請一位非執行委員之基本會員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及全年帳目結算。
      4. 本會如負債務,則由該債項產生時在任之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共同承擔,負責償還。
    9.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會
      1. 凡擬修訂會章,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之三份之二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2. 要解散本會,須於會員上獲得出席之三份之二會員贊成;而本會所餘資產,則由大會決定捐贈予本校或經大會指定之慈善機構。


家長校董選舉方法附例:

  1. 引言
    1. 按聖母玫瑰書院法團校董會章程,本會須選出一位家長校董及一位替代家長校董進入聖母玫瑰書院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職能相同,但於家長校董出席校董會期間,替代家長校董不享有投票舉。
    2. 所有現有的學生的家長都有權選舉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及參選為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
    3. 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循選舉爭取連任。最多可連任一次。
    4. 如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任期中其女兒離開本校,則任期立刻終止。本會須於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5. 選舉可於週年大會或以書面形式進行。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為家長校董。獲得第二多票數者當選為替代家長校董。
    6. 本會須於選舉前最少三星期通知所有家長報名參選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
  2. 候選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候選人請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見本例附件一)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3. 人數和任期
    1. 根據聖母玫瑰書院法團校董會章程,校董成員應包括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人,任期兩年,在九月一日生效及在兩年後八月三十一日終止。由於家教會未必能於九月一日前舉行家長校董選舉,而會在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因此任期未必足兩年,但仍作兩年計算。家長校董可競逐連任一次,兩次任期屆滿則須相隔兩年方可再次競逐為家長校董。
  4. 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家教會將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2. 提名期限: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七天。
    3. 提名:選舉主任須於選舉前最少三星期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會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會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上述「候選人資格」第1至3段)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4. 候選人資料
      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不多於200字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
      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5. 投票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6.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投票方法
        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每位家長只可選一人。選票樣本見本附例附件二。
        2. 家長須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選舉主任須事先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並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
      3. 點票
        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2. 家教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2. 選票填寫不當;或
          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3.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
        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布結果
        1. 選舉主任可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家教會應在其章程內訂明家長校董選舉的上訴機制,並確保有關機制公平及公正。
    7. 選舉後跟進事項
      1.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8.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任期中其女兒離開本校,則任期立刻終止。本會須於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及餘下任期。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附件一: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教育條例》第30條)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1. 學校註冊;
    2.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3.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附件二:選票式樣

Our Lady of the Rosary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聖母玫瑰書院家長教師會

Election of Parent Manager 家長校董選舉

Ballot Paper 選票

Voting Date:

投票日期:

Please use a blue or black ball-point pen to mark a “✓” in the box against the number of the candidates you vote for. The number of “✓” you marked on the ballot paper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the number of vacancies. Otherwise, your ballot paper will be considered null and void.

請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在選票上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加上「✓」號。你在選票上所填的「✓」號,不能超過空缺的數目,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Candidates 候選人

1 XXX(英文姓名) XXX(中文姓名)
2 XXX XXX
3 XXX XXX